安阳市泰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龙安区银生建材厂与安阳市泰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3民初2322号
原告:安阳市龙安区银生建材厂,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昌大道街道办事处苏七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506MA422MAT8L。
经营者:杨红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河南瞻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冉,河南瞻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阳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南漳涧村五街卫西一路三排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9060553XB。
法定代表人:宋祥,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原告安阳市龙安区银生建材厂诉被告安阳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原告安阳市龙安区银生建材厂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龙安区银生建材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龙安区银生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609元,减半收取304.5元,由原告安阳市龙安区银生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乔东茂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侯旭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