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泰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泰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27执145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南漳涧五街卫西一路三排四号。
法定代表人:宋祥,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海河大道东段1号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丁杰,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安阳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527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即立即履行以下义务:一、被告河南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阳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260007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还清上述工程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安阳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250元,由原告安阳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9630元,由被告河南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河南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安阳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在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河南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以拒不按照法院指定的期限如实报告财产对被执行人罚款5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缴纳。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并通过线下不动产、股权、住房公积金、保险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河南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内黄县利丰家园有为出售的房产,本院已对该房产查封25套,因内黄县利丰家园小区的房产和土地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属于轮候查封,现无法进行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河南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去向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下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下落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宋 飞
审判员 刘军伟
审判员 都怀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