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泰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泰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03执49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南漳涧五街卫西1路3排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9060553XB。
法定代表人:宋祥,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海河大道东段1号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404L2N46。
法定代表人:王丁杰,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03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河南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阳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74422.02元、质保金276307.44元,共计1250729.46元;二、驳回原告安阳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河南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安阳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3月1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4月14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海河大道东段1号楼401室进行实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人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等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1265477.46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郭晓军
审判员  刘庆生
审判员  郭振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