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泰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27执46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9月28日生,住内黄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2月1日生,住内黄县。
被执行人:安阳市泰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安阳市北关区漳涧五街。
法定代表人:宋祥
***与***、安阳市泰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527民初77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安阳市泰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共同给付原告***工程款1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16元减半收取1258元,由被告***、***负担。因被告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调查,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我院履行义务,且未向我院申报财产。
二、截止目前,我院先后共2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民政部门、工商总局、保险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同时分别于2021年3月10日、2021年3月10日对被执行人***、安阳市泰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动产、公积金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共计4595.37元,其中4505.56元本院已冻结并予以发放,剩余金额较小,申请人未要求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泰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豫E×××**的轩逸牌牌汽车,该车辆我院以予以查封(查封届满期限为2021年3月12日),现该车辆去向不明,无法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如上述查封、冻结的财产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三、于2021年2月24日通过实地调查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卷附居住地调查笔录壹份)。
四、已于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于2021年3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调查除上述财产情况之外,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阳市泰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宋 飞
审判员 刘军伟
审判员 都怀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