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27执4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9月28日生,住内黄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2月1日生,住内黄县。
被执行人:安阳市泰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安阳市北关区漳涧五街。
法定代表人:宋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282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查封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何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