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云南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02民初5440号之二
原告: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浣纱路**号。
法定代表人:施国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楚楚,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省昆明市**山区丹霞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光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雨泉,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航,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放弃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428元,因原告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放弃全部诉讼请求,实际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智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