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6494号之一

原告: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浣纱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4701020016。

法定代表人:杨书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蒙寂,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60号中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94551279M。

法定代表人:王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语、何丽青,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原告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6元,减半收取16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673元,由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一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徐心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