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8103号
原告:**,女,199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浣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4701020016。
法定代表人:杨书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徐海丰
代书记员 王 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