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与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8103号

原告:**,女,199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浣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4701020016。

法定代表人:杨书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徐海丰

代书记员  王 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