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222执680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1年9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尤**,男,汉族,1980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被执行人:河南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法人代表单洪涛,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现均无存款、无车辆,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吉洪云
审判员 乔润丽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旭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