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2执9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洛阳茂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悦丰广场九楼905室。
法定代表人林代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彦秋、朱雪飞(实习),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河南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洛北乡东涧村2区3排6号。
法定代表人单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44号。
法定代表人申仕禄,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洛阳茂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豫法民三终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因被执行人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洛阳茂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中原区友爱路3号长城花苑2号楼1层A105号、2号楼1层C106、1号楼2层A13号、2号楼3层D303、2号楼3层A309B、2号楼3层A313、2号楼3层D305C的房产。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故应当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中原区友爱路3号长城花苑2号楼1层A105号、2号楼1层C106、1号楼2层A13号、2号楼3层D303、2号楼3层A309B、2号楼3层A313、2号楼3层D305C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巧梅
审判员 李会强
审判员 肖 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牛晓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