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2执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茂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悦丰广场*楼***室。
法定代表人林代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彦秋、朱雪飞(实习),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河南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洛北乡东涧村2区*排*号。
法定代表人单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申仕禄,该公司董事长。
洛阳茂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豫法民三终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洛阳茂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原区友爱路2号辉煌铭苑1号楼30层东1、1号楼20层东7、1号楼18层东5、1号楼7层东4、2号楼27层东3、1号楼8层东9、1号楼7层东5、1号楼5层东2、2号楼2层东3共9套房产,并于2018年1月10日张贴查封公告。后被执行人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报告财产称上述9套房产已出售给禹贯超、殷建锋、母清喜、蔡守元、刘念、白庆杰、王治卫、李兵、徐凤枝等九人。案外人徐凤枝亦向本院提出异议,主张以上房屋已于查封前由被执行人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给其个人,并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款发票。经审查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将上述9套房屋出售给禹贯超、殷建锋、母清喜、蔡守元、刘念、白庆杰、王治卫、李兵、徐凤枝的事实成立,只是未办理产权登记,依法应当对上述房屋解除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原区友爱路2号辉煌铭苑1号楼30层东1、1号楼20层东7、1号楼18层东5、1号楼7层东4、2号楼27层东3、1号楼8层东9、1号楼7层东5、1号楼5层东2、2号楼2层东3共9套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巧梅
审判员 李会强
审判员 肖 强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茹雅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