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222民初27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1年9月11日。
被告河南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洪涛,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原告***诉被告河南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建东
人民陪审员 刘红玉
人民陪审员 许仲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兰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