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茂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2执9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洛阳茂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悦丰广场九楼905室。
法定代表人林代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彦秋、朱雪飞(实习),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河南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洛北乡东涧村2区3排6号。
法定代表人单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44号。
法定代表人申仕禄,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洛阳茂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豫法民三终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河南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洛阳茂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7582699.7元、赔偿损失1333619.1元、退还保证金600000元,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河南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5800元。
因被执行人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洛阳茂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洛阳茂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对于本案剩余未执行部分,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渑池鑫诚9号楼一层门面房10008室、16号楼一层门面房10007室、10008室、10034室,共4套门面房按照第一次流拍价871911元予以抵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渑池县高铁站对面的渑池鑫诚9号楼一层门面房10008室、16号楼一层门面房10007室、10008室、10034室,共4套门面房作价871911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洛阳茂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洛阳茂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洛阳茂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审判长  贾巧梅
审判员  李会强
审判员  肖 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牛晓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