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222执恢16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1年9月11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河南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33号院11幢5-1801号。
法定代表人单洪涛,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16)豫1222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6950元、诉讼费3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04元,并已将被执行人河南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建海龙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