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豫0212民初570号
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豫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呈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豫康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豫康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豫康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豫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忠贵
书记员 陈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