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11执230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7月7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新乡市呈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封丘县居厢镇居厢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呈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豫0711民初15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案采取强制措施如下:
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2021年10月20日、2021年12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少量存款已冻结,无证券等登记信息;
3、经查询被执行人***、新乡市呈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经查询被执行人新乡市呈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查封;
5、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2月24日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录终本约谈笔录。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