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民终20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新中大道(中)666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封丘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封丘县北干道中段路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呈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封丘县居厢镇人民政府院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封丘分公司、新乡市呈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7民初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