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21民初1370号
原告:***,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被告:丁德力,男,50岁,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男,48岁,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男,40岁,汉族,住封丘县。
被告:新乡市呈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封丘县居厢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新乡市呈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受理后,给原告下达催缴诉讼费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