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781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呈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介休市绵山镇岳家湾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介休市。
法定代表人:钮新生,系该村村委员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781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介休市绵山镇岳家湾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231548元(其中执行款228225元;执行费3323元)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