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呈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新乡市丰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新乡市呈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711执167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丰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北段131号古龙钢材市场B区4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新乡市呈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3号街坊(树人小学对面诚城集团院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新乡市丰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呈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丰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新乡市呈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7年11月16日、2017年12月20日、2018年2月22日、2018年5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银行现场协助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及工程款,已进行冻结扣划并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其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8年5月28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令。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5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录终本约谈笔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种同刚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