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27民初424号
原告贾明星,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小龙,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被告太康县教育体育局。
住所地太康县城关回族镇阳夏北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告新乡市呈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790643085Q。
住所地:封丘县居厢镇人民政府院内。
负责人:***职务:经理
原告贾明星诉被告***、太康县教育体育局、新乡呈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明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明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计1510,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