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呈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乡市呈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封民初字第00308—1号
原告:***,女,1970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
委托代理人:***,封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乡市呈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封丘县为民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杨爱国,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8年5月12日生,汉族,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3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
委托代理人:岳建国,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边义春,男,1967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
委托代理人:***,女,1965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边义春之妻。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1月22日,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新乡市呈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边义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0一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