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4执245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第一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经多方查询,但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104执24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袁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