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炎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钱纪国、河南省第一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5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民申3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炎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钱纪国,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河南省第一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河南炎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钱纪国及一审被告河南省第一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炎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