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4执恢106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郑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133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第一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经多方查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