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103执2628号
申请人河南省第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原阳县市政工程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第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原阳县市政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年二七民二初字第009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原阳县市政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861714.87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忠锋
审 判 员 陈杰民
助理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