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21民初5号之一
原告:**,女,1993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伟,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晋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会萌大道北侧(交通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78506567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晋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02日立案后,**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9年0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晋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晋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晋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吕清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丽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