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224民初996号
申请人:***,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晋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晋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仁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晋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50000元的资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晋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50000元的资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