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晋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晋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24民初996号之二
原告:***,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利,北京市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晋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会盟大道北侧(县交通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785065671L。
法定代表人:杨卢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专军,男,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州区,现住三门峡市陕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河南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晗,河南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晋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河南晋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20)豫1224民初996号民事裁定。本院经审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豫1224民初996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判决现已生效,该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本院应解除对被告河南晋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晋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资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志强
人民陪审员  郭志东
人民陪审员  权江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茂森
书记员张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