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晓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三门峡晓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21民初4号之二
原告:***,男,1984年0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伟,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晓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新文西区1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79572307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9年01月08日作出(2019)皖1321民初4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三门峡晓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固镇县支行帐户为12×××42及在中国建设银行渑池支行帐户为41×××04的存款970000元,现因原告***已撤回对被告三门峡晓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三门峡晓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固镇县支行帐户为12×××42及在中国建设银行渑池支行帐户为41×××04的存款970000元,予以解除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