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晓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峡晓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渑池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221民初681号
原告:三门峡晓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新文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群友,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渑池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渑池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程股股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晓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渑池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门峡晓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门峡晓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晓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三门峡晓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