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晓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三门峡晓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21民初4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0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伟,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晓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新文西区1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79572307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三门峡晓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02日立案后,***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2019年0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三门峡晓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三门峡晓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三门峡晓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