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晓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三门峡晓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三门峡晓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9
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渑民初字第2011号
原告***,又名袁立峰,男,1984年9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晓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三门峡晓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