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晓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峡晓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21民初4号
申请人:***,男,1984年0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占伟,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三门峡晓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新文西区1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795723076Q。
法定代表人:张专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三门峡晓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三门峡晓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固镇县支行帐户为12×××42及在中国建设银行渑池支行帐户为41×××04的存款970000元,予以冻结。如果两帐户存款不足970000元,即将上述两帐户冻结至存有970000元止。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三门峡晓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固镇县支行帐户为12×××42及在中国建设银行渑池支行帐户为41×××04的存款970000元,予以冻结。如果上述两帐户存款不足970000元,即将上述两帐户冻结至存有970000元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清民

二0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信 昌
所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