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昶维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昶维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6319号
原告:河南昶维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卧龙花园17号楼东3单元4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76505129C。
法定代表人:焦见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红宾,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思,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中段29号。
负责人:张政勇,职务:支队长。
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00005837002F。
法定代表人:李建仓,职务:局长。
原告河南昶维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原告河南昶维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商丘市公安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昶维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昶维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商丘市公安局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18.6元,减半收取7509.3元,由原告河南昶维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 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蔡文卿
书 记 员  张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