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昶维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单县湖西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2财保43号 申请人:单县湖西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北城办事处东关行政村东堤村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312732331G。 法定代表人: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住所地:单县北城办事处锦绣花园15号楼西步行街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P3CM20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卧龙花园17号楼东3**4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76505129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单县湖西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河***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并提供了其购买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单县湖西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单县旅游标牌安装项目工程合同》、欠条、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申请人主张,2022年5月2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签订《单县旅游标牌安装项目工程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在2022年8月1日为申请人提供价值315000元的标志牌等物品,合同的签订当天,申请人将315000元支付给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曾用名**),但被申请人未能按照约定提供货物。2022年9月9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欠条一份,承诺返还货款的时间及违约责任。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申请人未能按时还款。现申请人单县湖西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河***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2583元,由申请人单县湖西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峰 书 记 员 *** 提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