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永兴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豫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永兴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豫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4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开民初字第7051号
原告许昌永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长村张)。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豫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聂东红,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永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豫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永兴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永兴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七百八十元,减半收取七千八百九十元,由原告许昌永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