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5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正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国电通达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昕,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濮阳市正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国电通达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中,上诉人濮阳市正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2日以其与被上诉人北京国电通达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濮阳市正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濮阳市正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1790元减半收取为30895元,由上诉人濮阳市正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东劲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简胜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