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23民初346号
原告:濮阳市正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向东6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中石化大厦A塔39楼。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1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濮阳市正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2月12日立案。原告濮阳市正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03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原告濮阳市正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正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64.00元,减半收取计16832.00元,由原告濮阳市正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彭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