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颐华卓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执13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新颐华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8区12号。

法定代表人阎向东,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海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1幢12层1202。

法定代表人胡胜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中城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2幢6层607-B。

法定代表人高玉莲,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良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北京金玉大厦1609室。

法定代表人王连福,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5年6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北京新颐华卓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海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城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良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的(2019)京01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中城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良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新颐华卓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海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215.1466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诉讼期间,本院依申请以(2019)京01民初11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轮候查封执行人北京中城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西冉村香源四季府的部分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景园小街1号院3号楼13层14C房产。上述财产因系轮候查封,无法予以处置。

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北京良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92555万元、扣划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存款人民币8.194176万元,共计人民币10.186731万元。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中城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良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股权和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北京新颐华卓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海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中城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良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北京新颐华卓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海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表示目前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新颐华卓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海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城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良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还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北京中城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良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人民币10.186731万元,尚有人民币24204.959869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给付义务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京01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白晓飞
审  判  员   刘全新
审  判  员   闫 帮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