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颐华卓投资有限公司

***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7执异3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5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辰,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新颐华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8区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阎向东。
被执行人:***,女,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新颐华卓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对***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区××花园××区××号楼××层的房屋予以委托评估,被执行人***对此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北京国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异议答复》并未正面回应异议人提交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异议申请书》中所列问题,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无法证明《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报告编号:GD2020-×××]的合理性、合法性。评估人员去往估价对象实地勘验前从未向异议人发出通知,异议人对勘验工作毫不知情,估价当日所在人员并非异议人,其对评估工作更不知情,拒绝评估人员入户勘验实乃应当!勘验工作结束后异议人才知道此事,因此评估人员未能入户勘验根本不是异议人的责任。异议人从始至终一直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作,亦愿意配合相关评估工作开展,但是人民法院及评估机构在对评估标的开展评估工作前,并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事前通知评估标的所有人到场,最终导致了评估机构未能对案涉房产的真实价值进行准确认定!并且,异议人所有的房产在××区也是属于最顶级类型别墅,室内豪华装修价值远超一般别墅标准,在评估机构未事前通知的情形下,无法入户对装修价值进行准确评估,势必将严重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异议人对此坚决不予认同!客观来讲,评估人员未进行入户勘验就无法准确评估房屋价值,既然不是异议人对此造成的影响,就不应当仅做完房屋外围勘查就出具评估结果。对于异议人在《房地产评估报告异议申请书》中所述的参考实例真实性存疑问题,评估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实例的真实性,《异议答复》中仅用一句话一笔带过,空口无凭,不能证明其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前款异议,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先对第三、四项情形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通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异议不成立,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综上,请求法院不予采信北京国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异议答复》,异议人申请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对该房屋重新进行委托评估或依法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
经审查查明: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间存在借贷关系。本院(2019)京0117民初5958号民事判决书对此事实予以确认。该判决载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返还北京新颐华卓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0万元,并按照年息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其中1700万元借款本金自2017年4月29日开始计算逾期利息,1000万元借款本金自2017年11月28日开始计算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96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北京新颐华卓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区××花园××区××号楼××层的房屋予以委托评估,评估机构为北京国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国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后,***认为评估公司未充分调查被评估房产的状况,评估所依据的参考数据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并且真实性存疑,有违公平、公正、客观等评估原则,故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委托其他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北京国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此作出说明后,***仍不认可《异议答复》,并向本院提出了前述异议。
另查,评估房屋前,执行法官即电话通知***将对涉案房产进行评估,并告知其不让评估人员入户勘验,将会对评估结果等有不利影响,但***无正当理由拒绝现场评估工作,并表示如果对评估价格不满,将会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提出异议的实质是对评估结果不认可。本院对***名下房产评估前,执行人员已通知其到场,并明确告知其不到场、不允许评估人员入户勘验,将可能对其造成不利的后果(引发不利风险),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以致评估人员无法入户勘验。***的行为,应视为其主动放弃应享有的相关权利,即使造成不利后果,亦应由***本人承担。北京国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具备评估资质、评估程序合法,且不存在被评估财产信息错误和遗漏财产的情形,故***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没有事实依据。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条款,对北京国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异议答复》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综上,***的异议不能成立,故对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宝灵
人民陪审员  丁宝顺
人民陪审员  满桂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代海会
书 记 员  贾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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