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902民初1558号
原告:**,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河南千成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敬敬,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省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2号-1号14层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66215793X。
法定代表人:陈登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新生、惠传伟,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河南省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敬敬,第三人河南省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惠传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40万元、投资回报30万元,合计7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按照月息2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19日,原、被告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出资40万元,用于开封CBD总商会大厦中央空调工程的建设,被告支付原告利益30万元。根据被告所述,工程于2018年12月份完工,此时被告即应付原告70万元。原告自愿自2018年12月31日起请求计算返还应付的利息,利息以本金7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0‰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被告辩称,对合同无异议,但与发包方郑州顺天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合同被发包方解除,只干了145600元的工程量。原、被告间是合伙关系,工程无盈利,原告应分担亏损,合同中关于原告不承担风险的约定违反合伙协议双方应共担风险的要求,属无效条款。综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1、第三人与原告不认识,与原告无合同,双方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2、被告系本案所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工程款145600元已支付完毕。3、根据原告陈述,原告收取固定收益,不承担亏损,原、被告之间实际上系民间借贷关系,应当按照查明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9日,原、被告签订入股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40万元用于开封CBD总商会大厦中央空调安装工程,被告支付原告纯利润30万元作为回报,并约定原告不承担风险。原告实际向被告提供资金13万元,又向被告提供了价值270230.23元的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为谋取高额回报,请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而被告则为了让原告分担损失主张双方系合伙关系,双方各执一词。本院认为,该合同约定原告只提供资金,获取取固定收益,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双方的权利义务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此案应适用民间借贷的规则审理。原告实际出资之外,提供的材料亦应参照民间借贷的规则处理。对于材料款,被告称自己不需发票,应将加入的税点扣除,原告当庭表示愿意扣除所含税款28374.177元(10.5%的税率)。本院认为,已当庭查明原告所提供材料未从中谋利,所诉税款已由原告支付销货方,原告之所以当庭表示愿意扣除此税款是基于其对超高收益的预期,本院按查实的法律关系即民间借贷处理,将远低于原告预期,故按含税价格予以保护为宜。综上,被告应返还原告本金400230.23元,并自2018年12月31日起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返还原告**本金400230.2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0230.23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125元,原告**承担3001元,被告***承担41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审判员  陈富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丽丽
书记员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