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省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汝南县第一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7民初3303号
原告:河南省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2号-1号14层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66215793X。
法定代表人:陈登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远威、任彦群,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南县第一高级中学(曾用名:河南省汝南高级中学)。住所地:河南省汝南县英才大道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2826418945685L。
法定代表人:戴圩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该校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云生,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南县第一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4日立案。本案定于2021年09月02日上午08点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河南省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河南省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红卫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乔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