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旺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才才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执保305号 申请人:重庆才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同景路5号S1-3幢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59QU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工农路250号(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0YRNP8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才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的(2022)渝0231执保28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500501101675********)上的存款380000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重庆才才科技有限公司以上述保全案件对应的诉讼案件,本院已作出(2022)渝0231民初442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重庆才才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根据已经生效的(2022)渝0231财保6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500501101675********)上的存款3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