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4429号之一
原告:重庆才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同景路5号S1-3幢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59QU6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正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宏瑄,重庆正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工农路250号(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0YRNP8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才才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才才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才才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身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才才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8元,保全申请费2420元,合计5778元,由原告重庆才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玲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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