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凯云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执10366号广州凯云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万维立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执103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彦一,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家盛,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万维立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徐能胜。
广州**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州万维立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维数码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112民初116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万维数码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拖欠的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物业管理费共计36090元;二、万维数码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自用水电费1484.87元、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公摊水电费23399.5元。因万维数码公司没有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万维数码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及立即自动履行上述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还款和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州市天平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工商、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调查措施,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12执103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桦
审判员 郝芬梅
审判员 石 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