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执360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2901-2095房。
委托代理人:黄芳、陈永燕,分别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38号西座三层301、302、303、304、305、306、307、308、309单元。
关于广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06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管费48589.50元。被执行人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物管费的违约金(以各月所欠的物管费为本金,自次月1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但违约金以不超过所欠物管费本金为限)。被执行人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4005.11元。案件受理费1152元、保全费506元,均由被执行人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因本案被执行人与(2020)粤0106执16809号被执行人相同,本院已在(2020)粤0106执16809号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A0××××、粤AS××××、粤A7××××、粤AS××××、粤AS××××和粤AY××××的汽车六辆,期限为两年,故本案不再重复查封,但上述查封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无法扣押处置。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2021)粤0106执36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如对终结本次执行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阳浩贤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陆 广 阳
书记员 吴 心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