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7民初2494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9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0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河南省安克林滤业有限公司,住所长垣县南蒲区宏力大道南段(木岗专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678236199。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被告:*增招,男,汉族,1972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原告***与被告*振领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7元减半收取14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