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4592号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郑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南婷,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安克林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李瑞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文,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玲,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安克林滤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亦雨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房佳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