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联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三联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民终8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三联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夷山大街南段夷山郦城10号楼夷山商务3层6号。
法定代表人:袁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蒙,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智勇,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5号院1号楼B座20层2001号。
法定代表人:柳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捷,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三联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24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王小虎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三联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三联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2459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南三联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均由河南三联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小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兆琪
书 记 员 赵迎争